南都记者注意到,近日,一男子疑似将女儿丢弃在佛山街头的视频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最新情况,视频中男子确系小女孩父亲,其称事件起因是因为与孩子妈妈发生矛盾后,一时冲动产生的行为。
目前,孩子与家人呆在一起,平安健康。
6月11日,某网友发视频称,下午6时许,一男子带着一名小女孩买了两个冰淇淋后,在商铺门外坐了一会儿,随后男子起身离开,将女童留在原地,小女孩在门外哭了半个多小时,一直到热心群众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安抚小女孩并将其带上警车。
南都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父母双方均为外省人士,11日当天,父母就已将女童领回家中。
6月13日,记者在禅城后街社区居委会见到视频中的小女孩,其与母亲呆在一起,平安健康,民政、妇联、居委等部门在现场进行调解和教育工作。
13日晚,女童父亲梁先生来到居委会接受媒体采访。其在采访中表示,自己没有想过要放弃女儿,事发时由于感情矛盾,女方不辞而别,自己“一时糊涂”,故在女儿身上写满母亲的联系方式,把她安置在店铺门口,再打电话通知母亲前来接领,自己则在附近观察等待,希望能等到孩子母亲“好好说话”。
经过民警的思想教育,男子已承认错误,并表明了改正意愿:“后悔没有好好照顾女儿,不该和妈妈吵架还搭上孩子,之后会好好上班,赚钱养家,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禅城区后街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周雪雯建议:“当家庭发生纠纷时,可以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寻求协调解决,切不可盲目冲动。”
与此同时,社区也表示将会持续关注女童的具体情况。
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傅海琳律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w66国际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具有以下几个构成特征:
1、主体上,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3、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傅海琳律师认为,从目前本案掌握的信息来看,仅从女孩的父亲在给女孩买了冰淇淋之后离女孩而去这一行为,无法简单判断女孩的父亲主观上有无遗弃女孩、拒绝抚养的故意,且从女孩父亲后续的表现来看,女孩的父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继续抚养孩子,缓和家庭矛盾,目前也没有恶劣情节,所以要认定女孩的父亲构成遗弃罪较为困难。
同时她提示,如果未来女孩的父亲依然未承担起一个作为父亲的责任,未履行对女孩抚养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采写:南都记者 孙振凌 丁韫媛 实习生 陈若冰
编辑:孙振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