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租房!德州14部门联合发文

时间:2023-10-09 17:42 作者:

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w66国际租房)保障管理,提升公租房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由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清晰,明确公租房性质,禁止进行抵押担保。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中心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人员家庭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

(四)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6万元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未有(参与)登记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并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

(四)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未有(参与)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申请人员均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区居住证(陵城区居民及德城区、天衢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

(五)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

(一)申请人员均持有有效的中心城区居住证(陵城区居民及德城区、天衢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

(三)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

(五)申请家庭未拥有超过12万元的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家庭的认定。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

单身家庭(即1口人家庭)申请中低收入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仅限中心城区无父母、无子女、 无配偶或者年满30周岁未婚,1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

(一)下列家庭成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2.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的父母(不重复计算);

(二)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算家庭人口数。

以下房屋认定为有房: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未满3年的应得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第十五条 车辆情况认定。机动车辆价值通过购置价格确定。家庭车辆超过1辆的,其价值应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固定工作也无经济来源,且子女 和父母等直系亲属均在外地居住的;

第三章 申请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查询授权及承诺书》;

(四)房产及居住情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八)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公积金证明,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

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做好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公积金、社保、营业执照等信息互联互通,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备网络核查条件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原件和纸质证明材料。通过单位申请的,单位应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网络或线下窗口任一渠道,向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等有关申请材料。

(三)复审公示: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大数据联审联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及就业、社保等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评判出具保障资格确认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生活无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的,不实施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3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1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每月300元,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四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仅限在中心城区实际租房居住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对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并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自核准之日的当月开始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租金标准。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不同收入人群和保障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阶梯租金),市公租房主管部门负责租金测算并提出方案,提前3个月交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租后管理

公租房保障对象逾期1个月无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房屋,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对该房屋另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人应按有关专营单位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家庭的物业服务费可减半征收。物业服务企业减收及公租房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交纳。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租房或者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围承担公租房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房屋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公租房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租赁补贴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加强对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定期对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间隔不超过2年,其中,保障对象房产情况每半年复核1次。经复核,对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在判断保障待遇类别是否变化后继续实施保障,并定期公示;对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保障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公租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提供复核相关材料,以及不配合调查的,视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出台前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照 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保障民生、稳步推进 的原则,除下列人员外,复核时家庭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仍视为符合保障条件: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标准的:1口人家庭超过2.5倍,2口人家庭超过2倍,3口人及以上家庭超过1.5倍;

上述3类人员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通知其工作单位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四十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租房:

(二)长期无法联系到保障对象的;

公租房承租人不腾退公租房且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可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保障实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陵城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中国山东网记者 王迎新 报道